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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法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狭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点
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及其团体
内容:以劳动权利和义务
为中心
劳动法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适用
雇主所在地法
劳动法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一般规定
2008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法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特殊的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加付赔偿金争议
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
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劳动法
社会保险争议
欠费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第1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解释三》第1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法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法
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解释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
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带来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劳动法
加付赔偿金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释三》第3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法
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
《解释三》  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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