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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需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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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需先“算账”律师:细则未定
来源:东方网 2011年08月21日08:37我来说两句(216)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东方网8月21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无论是参与修法、判案,还是诉讼的相关方,都在该解释出台后的一周里做了各自的分析。在有些律师“在产证上加名字”的建议下,前往房产登记中心咨询的人骤增。
对于这一现象,上海律协民事诉讼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8月19日依据具体案例作出提醒,“在产证上加名字”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不吃亏”的真理,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在产证上有名字的不一定是强势方,没出资的不一定离婚拿钱少。”
“很多调子都还没定下来”
8月19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委员会组织的原本只有一个半小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学****讨论会,被热情高涨的参与者硬是延长了一倍。整个讨论会下来记者发现,因为解释(三)出台的突然,许多律师对一些细则仍旧比较疑惑。加之上海在解释(三)出台前已经实践的标准超前于解释(三),这就让更多人对新解释的具体操作有了困惑。
“据我们的了解,别说律师,就连法官在以后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都会有一段时间需要适应,很多调子都还没有定下来。”吴律师称。
“可能加名字份额反而少”
说到具体条款,民委会主席谭芳和吴律师都谈到了目前解释中的漏洞,特别对这些天来舆论已经存在的一些误解,进行了澄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第一款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但是紧接着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就产生了三个案例:
案例一“条款使用面相当狭窄”
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的父母也相帮着出了一部分的钱,登记在双方一人名下。此时,房屋的出资包括男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出资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三部分组成。
若依照上述条款,则房屋中既有夫妻出资而产生的共有部分,也有存在双方父母出资的按份共有部分。这样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于此款,但在生活中,有许多情况都是六人一起出资。所以,第七条第二款可以理解为仅适用于双方父母完全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适用面就非常的狭窄。
案例二加名字份额反而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很多声音说,不但结婚要有房子,而且还要加名字。
小刚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在讨论买的那套房子如何登记产权人的问题,该套房屋都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只是小刚家出资了95万元,而小红家只是象征性地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红还是强烈要求把自己名字加上去,因为她觉得名字在上面自己的利益就保证了,小刚则说,“这样吧,为了表达我的诚意,这套房屋只登记你的名字,我的名字也不写上去了。”小红听了顿时感动万分。
但是,通过对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名字的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刚占95%份额,小红占5%份额。但是如果小刚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那么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小红占的份额反而更多了。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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