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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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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讨论稿)为加强学院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对执行学院二○○六年六月十六日发布的《关于职工请假的规定》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目前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请假包括: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事假等。二、病假待遇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需提供入院通知书或诊断书交所在部门负责人,作为考勤依据,月末随考勤表交组织人事部。患传染性疾病病愈后要求上岗工作者,需向学院提供健康证明,否则不得上岗,并按病假处理。1、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b、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a、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b、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2、上款所称“本人工资”指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两项之和。3、在执行第1款同时按学院其他有关病假规定处理。即:病假每天扣款金额=校内津贴总额/。三、探亲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按下列办法执行:1、时间:我院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2、待遇:探亲假期间院内各项待遇不变。另外,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车船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车船费,标准为超过本人岗位工资30%以上的部分。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四、婚丧假,职工休婚丧假期间院内待遇不变,休假天数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即:1、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职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外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天。五、产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即: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包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2、对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4、产假期间,院内待遇不变。六、事假(一)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2000]1号文件规定:1、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2、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3、上款规定的减发工资,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数。(二)在执行“(一)”款同时按学院其他有关事假规定处理。即:事假每天扣款金额=校内津贴总额×6%。七、几点说明:女职工孕期体检、给婴儿打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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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