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9年02月23日 15时46分 107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未成年人”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珍爱生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生活和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惯和道德品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依法处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应当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学****生活和交往情况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放任、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五)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
(六)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七)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zh187166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