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人的变更
[案情]郑某与胡某原是夫妻,双方于1990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时,6岁的男孩胡××由胡某抚养,抚养费自负。1995年1月胡某再婚后,其子胡××对新的家庭环境不能适应,自1995年3月随一直未再婚的生母郑某生活。1997年2月,郑以其子坚决要随母生活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胡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50元。胡某辩称:孩子自小与其共同生活期间,生活学****一直很好,由于郑某从中作梗,孩子才要求其母抚养,故不同意改变抚养关系。
[问题]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变更被告胡某与其子胡××的抚养关系,改由其母郑某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法理分析]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从本案看,胡某与郑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胡××由胡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自胡某再婚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虽然继母并没有虐待胡××,但因为有生母的存在,小孩从感情上不能适应与继母共同生活,坚决要求随生母生活。特别是郑某到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胡××已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且坚持要求随母生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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