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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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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做好2010级研究生2011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制定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及评定细则:组织领导根据研究生教育中心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委负责人、研究生秘书、各学科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学院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实施细则,由各系成立以分管研究生的副系主任(或负责老师)为组长,以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经济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姜旭朝副组长:赵昕组员:崔晓雁于淑华邵桂兰何一鸣黄瑞芬杨林纪建悦刘宝罡刘冬边春鹏郭锦业李志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组长:金融系:黄瑞芬经济系:纪建悦国贸系:邵桂兰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2010级全日制脱产学****研究生,指人事关系全部转到学校的非在职研究生。评定标准和比例我院学业奖学金以各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和比例如下:学费标准等级比例奖励额度奖学金构成7000元一等55%10000元全额学费+3000元生活补贴7000元二等25%6500元50%学费+3000元生活补贴7000元三等20%3000元3000元生活补贴注:①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其学费由学校从奖学金中扣除,剩余部分作为生活补贴发放。②硕士生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每年需分别按照半额、全额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学校为其发放生活补贴。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定向招生计划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④专业硕士的各级奖学金数额按照入学时评定的各级奖学金的数额确定,参加此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一)评定原则1、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应符合《实施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各项要求以外,还应根据《实施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其奖学金等级。思想品德为定性评价,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享受学业奖学金。2、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入学考试录取总成绩排序确定奖学金等级;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第二学年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为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占65%,学术与科研活动25%,社会活动占10%;第三学年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为第二学年课程成绩占25%,学术与科研活动占65%,社会活动占10%。3、休学和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发生活补贴,回校批准之日的次月补发生活补贴。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的次月停发生活补贴一年,即这一年内不能享受学业奖学金。(二)思想品德评定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3、学业态度认真,学风端正,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思想品德的评定为定性评价,由研究生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导师共同评定并报学院党团总支审核。(三)课程成绩评定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计算上,将其分为基础课和非基础课两大类,基础课占70%,非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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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