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机构体系FinancialInstitutionsSystem一、金融体系概述1、金融机构:泛指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市场经济制度下,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货币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机构;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三类机构构成了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2、金融机构的功能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在金融市场上筹资,基本功能。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和自营金融资产承销功能————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咨询和信托功能——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二、西方和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1、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各种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成2、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多种金融机构体系格局。1)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剥离商业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总行在北京,实行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级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现有总行1个,大区分行9个,2个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339个中心支行,1766个县市支行。2)mission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3)mission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4)missio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三、国际金融机构体系泛指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护国际货币、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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