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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0(精选).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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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 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 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l、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汪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答案: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牛纠纷。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签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2006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题: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
(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
答:
(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关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200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0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01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
问: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
(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3)对高某的取保候审超过了12个月。
(4)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未退还高某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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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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