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成青民发〔2018〕2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成民发〔2017〕59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和自然增长补助等待遇标准,根据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增加在乡残疾军人的自然增长补助标准16 元,使每人每月达到196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自然增长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二、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烈属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15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142元),调整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6 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自然增长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三、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使我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75元;自然增长补助增加16元,使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216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见附表3。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1025元外,其余150元和自然增长补助资金216元由区级财政分担。四、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使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30元;自然增长补助增加16元,使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56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3。补助资金除中央、,。五、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6元,达到每人每月156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4。补助资金除中央、,。六、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6元,达到每人每月156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补助资金除中央、,。七、调整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八、调整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3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九、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文件要求和调整后的新标准将统计表报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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