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对方辩友探讨这个深刻的命题。而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法也容情。首先,开宗明义。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指人类特有的内心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状态。我们今天所说的法也容情,绝不是在法与情完全对立的立场上所讨论的问题。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法越来越需要情的参与,我方认为,法和情是可以和谐相处的,所以,法也容情,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首先,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的趋向,从立法之初起便蕴含着人类最为闪光的“情”。古往今来,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到现在“以人文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人性化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拉进人民同法律的距离,有利于社会主动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气氛,更好地发挥法律应该起到的社会功效。其次,在法的适用上来说,法不是工厂里可以自动运行的机器,其运转与适用是需要依靠法律工作者来推动。法官作为拥有个人情感的个体,在适用法律的环节会将“情”纳入裁量的考虑范围,通过在政治责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群众情感等方面的考量而做出公正的裁判。制裁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试问,如果没有将情纳入适用法律的轨道,同样是***的结果,为什么还需要区分故意***与过失***呢,甚至还有******的特殊情况的存在呢?从法的执行上来说,法律的最终目的不只在于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法律不是冰冷的一纸判决,重要在于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和解制度正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结的解决,情感的调和而创设的制度。更有利于当事人感情的调和,而不是单纯的判决。这样的柔情司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使司法权威不但不降低反得到了放大。一位先哲曾说过“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和僵化的规则,是理性和情感的融合。机械的冰冷的法固然可以达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但是彰显着人性情感光辉的正义与公平才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能容情。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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