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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户籍登记出生年月日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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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法规名称】 更正户籍登记出生年月日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8-20【正文】更正户籍登记出生年月日办法第1条  更正户籍登记出生年月日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规定。第2条  户籍登记之出生年月日错误者,除因户籍人员过录错误,得由户政事务所主动查明更正外,应由当事人、原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以言词或书面向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查明更正;其错误非出自户籍所在地户籍人员者,该户政事务所应向其原申请登记之户政事务所查明更正。第3条  户籍登记之出生年月日因申请人申报错误者,当事人、原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更正登记,应提出左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在台初次登记户籍或登记户籍前之户籍资料。二原始国民身份证。以盖有发证机关印信,并以其发证日期较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之证件发证日期先者为限。三各级学校之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以其资料建立日期或发证日期较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之证件发件日期先者为限。四公、私立医院或合格助产士出具之出生证明书。其发证日期较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之证件发证日期为后者,应有相关资料可稽。五国防部及陆、海、空军、联勤、军管区(含前警备)总司令部、宪兵司令部所发停、除役、退伍(令)证明书或兵籍资料证明书,以其兵籍资料建立日期较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之证件发证日期先者为限。六其他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以其发证日期或资料建立日期较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之证件发证日期先者为限。但发证日期较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之证件发证日期为后者,应检附资料建立日期较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之证件发证日期为先之有关机关档存原始资料影本。前项证明文件在国外作成者,须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但在外交部未设驻外馆处之地区,由兼理该地区颁务之我国驻外馆处验证;在大陆地区作成者,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讬之民间团体验证或查证。第4条  证件仅载有岁数者,以其发证之民国纪元减去所载岁数,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证件所载岁数,减去发证时之年份,再加一计算,证件所载岁数,概以国历足岁计算。第5条  依第三条规定申请更正户籍登记出生年月日者,应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检附证明文件正本、影本、户籍誊本及在台初次登记户籍书件影本各一份,送由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查明事实,加具按语,转报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第6条  征兵及龄男子其出生年次错误者,应于征兵及龄当年五月底以前申请更正。逾期未申请者,应延至服役退伍后或经核定无现役义务时,再行申请。已逾征兵及龄而尚未经征兵处理役男,其出生年次错误者,应于补办征兵处理前,比照前项规定办理。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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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