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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人民政府地方性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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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草案、规章。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法规草案、规章的制定工作,将法规草案、规章制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是法规草案、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拟定法规草案、规章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实施后评估工作; (二)指导督促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单位做好起草工作; (三)负责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负责法规草案、规章的备案和汇编工作; (五)有关法规草案、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审查等工作。第四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六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条例》和《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内容具体、表述准确、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 确保制定规章工作有探索、有创新、有亮点、可操作。第九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不得称“条例”。第二章 立项第十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法制机构负责法规草案、规章立项工作。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制定法规草案、规章规划和计划工作。制定规章法规草案、规划和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执行。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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