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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与工伤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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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与工伤认定2003-11-26 盛新铭   【摘要】工伤与其它人身损害类事故不同,有着其特有的法律特性,本文将之归纳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主体的特定性、范围的法定性;并据此给出了工作的定义。根据工伤的定义以及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本文对工伤认定中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论述。【关键词】工伤定义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自工业革命以来,机器被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生产技术也日益复杂,生产力突飞猛进地发展,与之相伴的各种工伤事故日渐增加,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分钟至少有4个劳动者受伤。工伤不仅给劳动者带来无尽痛苦,也往往使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陷于困境。在我国,由于一部分企业的管理者、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常常瞒而不报,对工伤职工应当得到的工伤待遇更是拒不支付,这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往往围绕着是不是工伤,以及如何计发工伤待遇等问题争执不下,最终酿成工伤争议案件的不胜枚举。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工伤以及工伤认定问题进行阐述、分析。一、工伤的定义。什么是工伤?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其注释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然而,工伤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以此作为定义显然不妥当。笔者注意到,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的涉及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由劳动部颁布施行至今)以及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几部法规、规章中均没有对工伤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相关公约中,工伤被表述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笔者认为:这一表述将工伤的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失去了作为一个定义应有的严密性,因而不宜作为“工伤”的定义。《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则将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笔者认为,这一定义也明显存在不妥当的地方:首先,该定义将工伤的主体仅仅限定在“企业职工”这一范围,已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其次,该定义对工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但却并不充分、全面;如患职业病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形应为工伤,但该定义之中并未能充分体现。笔者认为:工伤就其内容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这应当在“工伤”定义中体现出来。另外还应当体现出工伤与其他的人身损害类事故相区别的以下几个法律特性: 1、与工作的关联性工伤与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也即是说:工伤的发生是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发生的。这里“工作原因”包括了直接原因与间接的原因。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中,发生事故伤害与工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2、工伤主体的特定性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受伤害者是没有单位归属的人员,则不可能产生工伤的问题。 3、工伤范围的法定性工伤范围的法定性即判断职工所受之伤是否为工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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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