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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人民检察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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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监狱劳教管理局)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看守所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律师会见行为进行必要的看护,维护会见过程中律师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知情权、会见权,发现律师会见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维护律师会见权利,并对律师会见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对看守所、办案机关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进行监督,防止律师会见权受到违法侵害;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律师滥用会见权。看守所应当根据等级、规模、羁押量、律师会见量等因素,提供适量的场所作为律师专用会见室。律师会见室应当安装配备高清、双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图像清晰,监控视域无死角,并实现与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联网。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看守所可以通过实地外围巡查或视频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监控,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办案机关在送达《刑事拘留通知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时,应当载明具体的办案部门、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前款内容,通过当面告知、电话告知、邮寄告知等方式,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接受委托的情况。会见时,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函上注明“已经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外地律师来看守所会见时,看守所应为其通知办案单位提供必要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确因硬件设施条件限制、需要轮候等待等原因,看守所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经律师在《同意使用XXX看守所讯(询)问室会见委托人确认意见书》(附件1)上签字后,安排在讯问室或询问室进行会见。在讯(询)问室会见,看守所不得使用音频和录音设备。看守所应当在业务受理窗口、律师会见室等醒目位置张贴或用电子显示屏公开《会见须知》,提示律师会见应当注意的事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的,会见室使用情况应当公示。看守所应为辩护律师会见时存放物品、制作笔录等提供必要的便利。辩护律师在会见前,可以将有关物品存放于看守所统一提供的储物专用柜,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存放以自愿为原则。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应对会见手续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看守所应加强对会见人资格的审查,对可能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附件2)七种情形之一的,应暂时不予安排会见,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对会见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类”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向看守所出具书面会见通知,看守所在辩护律师办理会见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看守所执法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严重疾病正在医院治疗或者外出看病,以及指认犯罪现场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会见的,看守所应当说明情况,出具载明暂时无法安排理由的书面回执。上述情形消失后,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安排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到看守所进行会见,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前向看守所预约。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看守所有条件安排的,应当即时安排。预约会见的,应按约定的时间会见;未按约定时间会见的,需重新办理会见相关手续。办案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时间发生冲突时,看守所应及时协调,按照受理(包括预约)时间先后安排会见或提审。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律师、律师助理可随同辩护律师参与会见,但不得单独会见在押人员。同一律师(含实****律师、律师助理)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看守所值班人员对上述律师会见行为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向驻所检察机构反映。第十四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过程中,应将委托书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确认。第十五条会见时,除需要由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盖章的笔录,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认为需要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辩认的证据材料,以及在押人员自书的辩解材料以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传递。第十六条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或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危险事态发生,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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