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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2.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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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论行政公益诉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公益诉讼发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后来的新起之秀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继承了乌尔比安对于公私法的划分,把“法律学****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而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理》书中也提到:“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皆可提起。”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亦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可见公益诉讼不仅仅是时代和经济的产物,当代的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西方国家,行政公益诉讼日臻成熟。美国是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先驱,最为公众所知的就是他的“私人检察长”制度,即法律赋予公民、官员或私人团体的原告资格以制止一些没有具体受害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次最为典型的为法国的越权之诉,法国行政法院的1872年法律第9条规定:“行政法院享有审理所有行政法案件的最高权力并有权根据‘越权行为无效’原则而宣布各行政机构的行为无效。”不管是上至总统作出的行为,还是下至底层的官员作出的行为,只要有违法律都可以被公民以“越权行为”提起诉讼。日本的民众之诉也是有益的借鉴,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规定:本法上“民众诉讼”,指对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法律利益无关之资格,请求对国家、公共团体机关违反法规行为,请求纠正的诉讼。在这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国家中,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无疑是个后来者,姗姗来迟的背后是错综复杂的原因交织,但笔者认为确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呼声不断高涨。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的总称。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具有与传统行政诉讼截然不同的特点。1行政诉讼的公益性。公益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行政诉讼提起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显然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他不仅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行政诉讼的预防性。公共利益侵害并非只有在现实地发生后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要根据相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社会公益有被侵害的潜在可能,就可以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又可以有效防范权力滥用,从而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保持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3原告资格的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已经挣脱了传统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束缚,原告一般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他们为维护社会公益,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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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