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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责任事故罪.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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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 【摘要】作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常见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立法的完善能有效地从刑法学的角度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体系的完善。虽然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第一条就是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与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相比,扩大了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但是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仍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犯罪主体单一、在刑种设置方面过于简单,应增加罚金刑刑种,增设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本文就是是对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等三个问题。【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单位罚金刑危险犯量刑前言在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多发的一类业务过失犯罪,近几年来由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发挥刑罚功能成为备受国内外重视的一个问题。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第一条就是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相比,扩大了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经济组织、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者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而且条文的法定刑过低,不能有效遏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领域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发挥了刑罚惩治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功能,有效地从刑法学的角度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体系的完善。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着缺陷,即主体范围单一、危害结果的样态、法定刑刑种的配置简单等。完善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将单位列入犯罪主体范围,同时在刑种设置方面增加罚金刑;增设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单位犯罪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行刑法条文的表述,理论界通说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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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一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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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