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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增担保请求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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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试论增担保请求权房绍坤烟台大学教授关键词:增担保请求权/立法例/权利性质/权利行使/立法建议内容提要:增担保请求权是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保全抵押权的一种权利;增担保请求权只能通过诉讼外请求的方式行使,增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权、质权;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时,抵押权人得择一行使;在增担保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抵押权人得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我国应当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担保请求权制度。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维持抵押物的价值对抵押权的实现极为重要。同时,抵押物处于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此外,抵押人以外的原因也有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为维持抵押物的价值,保障抵押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了许多救济措施,增担保请求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并就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一、增担保请求权的立法例增担保又称为代担保,是指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所提供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增担保请求权是法律为补救抵押物价值减少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为多数国家民法所规定。即使民法上没有规定增担保请求权的国家,实务上也往往是承认的。例如,日本旧民法承认增担保请求权,而现行民法则没有规定。但在民法实务上,增担保请求权可依约定而成立,如果没有约定时,若抵押物之灭失、毁损是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原因,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出增担保请求权;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时,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请求增担保[1]。日本学者指出:作为担保法理的一般问题——作为从担保关系中得来的当然的效果——因抵押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担保价值减少时,当然可以提出增担保的请求。因此,在债务人义务违反的情况下,在不失去期限的利益时,即使抵押权人没有特别约定条款,也当然能提出增担保的请求[2]。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 从各国民法关于增担保请求权的规定来看,主要有如下三种立法例: 一是不区分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原因而统一规定增担保请求权,法国、德国、意大利等采取这种立法例。这种立法例不考虑抵押物价值减少是否可归责于抵押人,只要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均产生增担保请求权。《法国民法典》第2131条规定:“如现有的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或每一项动产全部灭失或受到毁损,从而不足以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从现在起请求或诉请偿还其债权,或者取得补充抵押。”《德国民法典》第1133条中规定:“因土地毁损致抵押权担保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可以规定一个适当期限要求所有权人消除危害。期限届满后,如果未通过修缮土地或设定另一项抵押权而消除危害,债权人有权立即就土地取得清偿。”《意大利民法典》第2743条规定:“当被设定质押或者抵押的财产灭失或毁损时,即使因意外事件灭失或毁损致使债权人缺乏安全保障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其他财产上设定担保;没有设定其他担保的,可以要求立即实现其债权。”二是区分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原因而分别规定增担保请求权,瑞士、阿尔及利亚、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采取这种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区分了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是否可归责于抵押人,并分别规定了增担保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809条规定:“出现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担保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担保其请求权或恢复原状。”“有价值减少危险时,担保权人可请求提供担保;在法官规定的期限内,前款的请求权未得到答复时,担保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清偿足以担保其利益的一部分债务。”第810条第1项规定:“对非因所有人的过失而发生的价值减少,担保权人仅在所有人因损害而已受到补偿的范围内,有请求担保或清偿的权利。”《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如被抵押的不动产因抵押人的过错灭失或减等,抵押权人得选择请求抵押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要求立即清偿其债权。如此等灭失或减等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引起,且债权人不同意让其债权成为无担保的债权,则债务人得选择向债权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其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七十二条规定:“(1)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抵押人回复抵押物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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