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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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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建成区;(二)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以及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等。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六条【行业自律】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七条【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城市景观、营造商都氛围、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明确户外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配比。第八条【设置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和谐统一,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应当拆除原设置的招牌。第九条【设置的主要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主要规定:(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四)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环保和节能要求。第十条【招牌设置另行规定】招牌设置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等;不得附着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小牌匾以及游走字幕显示屏等设施;(二)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四)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置。第十一条【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二)利用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建筑物屋顶、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的,或者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使用的;(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七)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临街设置另行规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第十三条【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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