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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和风险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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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就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告知如下:一、举证要求:1、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辩,阐明对申请人申请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4、当事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经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的中文译本。5、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开庭时必须出示全部原件或原物;是证人证言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人证言的原件(一式两份)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开庭时证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庭作证。6、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的有关条例中规定的证明手续。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二、举证责任的倒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向本委提交书面协议,并经本委认可,但不得超过立案后的三十日。当事人未协商或未协商一致的,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如当事人收到文书时间距离第一次开庭时间不足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为当事人由收到文书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前止。仲裁庭另行指定举证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2、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委将另案处理。4、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书面向本委提出,经本委同意并由双方预交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经本委同意;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6、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本委申请延期举证,经本委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举证期限。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7、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8、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四、申请人请求不当的风险申请人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而得到不审理的风险。申请请求的增加、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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