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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At Large”的合同和法律浅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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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At Large”的合同和法律浅析内容提要“TimeAtLarge”这一索赔对于承包商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使承包商免于承担巨额误期损害赔偿费,还能够争取赢得合同权益,只承担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项目的责任,并且可以获得不菲的经济补偿。以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87版)的某项目的延期索赔案例,对“TimeAtLarge”索赔产生的原因、合同和法律规定、承包商应享有的权利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成功地进行此类索赔提出了建议。关键词TimeatLarge 索赔工期延长误期损害赔偿费一、引言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遭遇各种各样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项目的现象相当普遍。项目的工期拖后随之即带给承包商承担巨额误期损害赔偿费的风险。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承包商可以通过及时界定引起项目工期拖后的原因应该是业主来承担全部或者是部分责任,从而获得合理的工期延长,保障自己的合同权益。或者是确定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时能够及时调整资源配置来安排加速施工,在既定合同工期内完成项目执行,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TimeAtLarge”,中文翻译是指“时间处于自由状态”。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似乎同工期延长索赔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从合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同管理的角度也无法找出任何条款和规定对之进行详细描述。由于其特殊的法律背景以及后续的影响极为深远,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中并不常见,尤其是在中国国际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更为少见。但是“TimeAtLarge”-monLaw)中有着悠久的发展过程和系统的定义解释。结合FIDIC合同条件对之进行分析对于承包商进行该部分索赔有着深远的研究价值和的重要借鉴意义。二、案例分析中国某国际承包商,在非洲某国执行某公路项目合同,公路长度为112公里。合同资金来源为德国复兴银行,业主方为项目所在国的交通部,咨询方为德国一家国际咨询公司和当地一家咨询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合同条件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87年第四版,1992年修订版)(红皮书),并附专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引入了红皮书在1996年的补充条款,即红皮书第67款的替代条款——采用了争议评判委员会(DisputeAdjudicationBoard,DAB)。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DAB由一名争议评判专家组成。原定合同工期是2002年12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5月13日。 2008年1月21日,承包商向DAB提出01号争议文件,请求给予裁决。承包商在提交的争议文件中认为下述两个原因造成了合同自2005年5月13日起处于自由状态,即“TimeAtLarge”: 业主对合同所采取的阻挠行为,包括指令额外和附加工作(instructedextraandadditionalworks),以及违反合同(orbreachofcontractbytheemploy—er),并且没有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合同工期延长; 业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干扰行为使得工程师无法合理执行合同管理。承包商提出在执行原合同和额外工作过程中,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业主未能及时提供进场道路”、“设计变更(增加一层沥青面层)”以及“项目所在地居民***”等业主的风险事件造成了工程延误。而这些延误应该由业主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应该给予承包商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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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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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