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主席颁布第70号主席令,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分7章97条。
立法历程:二十年磨一剑
1981年3月,《劳动保护法》
1984年,《安全生产法》
1996年4月,《劳动安全卫生法》
1999年12月,《职业安全法》
2000年底,国务院改为《安全生产法》
2001年初,国家局《安全生产法》
2001年11月25日,国务院48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4-28日,九届全国人大25次会议一审;
2002年4月24-28日,九届全国人大27次会议二审;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28次会议三审通过。
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呼唤《安全生产法》早日出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三、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
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迫切需要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一、明确责任,注重责任追究
二、重在治理,突出制度建设
三、突出预防
四、以人为本
五、强化监督
六、社会参与
七、企业负责
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总则(国家政策)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责任)
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职工权益、工会作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职责)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共分7章97条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及综合治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惩等六个原则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求援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总则
立法目的(第1条)
适用范围(第2条)
安全生产方针(第3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第4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第5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第7条)
《安全生产法》总则
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领导、支持督促、协调解决(第8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9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执行(第10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1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12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14条)
国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5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确保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16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17条)
在组织、基础、管理三方面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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