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内容结构:
1. 事故性质的认定
2. 事故责任的划分
3. 事故教训
4. 整改措施
重点难点:
1. 事故责任的分类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分析,事故原因分
析,事故责任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经济损失分析等5个方面。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
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
工作。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为依据
事故性质认定的注意事项:
(1)区分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
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
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按确认事故调查的事实分
析事故责任;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操作
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追究最
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
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根据事故后果和
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
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
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
施,造成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
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 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二)对中介机构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 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