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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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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甲自营一家名牌服装店,因出国一个月,便委托好友乙替他打理服装店生意。甲书面授权乙:一次交易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乙做主,超过5万元的要征得甲的同意。在甲出国期间,乙以甲的名义与一家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0套西服的合同,。但由于乙对市场需求估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甲回国后不得不以2万元低价处理。问:?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
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准推定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妻子具有代为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设立抵押的默示权利。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销售店,经常通过其部门经理乙向丙珠宝生产企业购买货物,每次均是在乙取走货物后由甲在3日内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被认为是具有不容否认的代理权。如果日后甲不再聘用乙,则甲既需要通知乙,还必须通知丙,否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名义向丙订货,仍须由甲向丙负责。除非甲有证据证明丙知道或应当知道乙从事该购买行为时已经不再是甲的雇员。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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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jmy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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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