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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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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2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3〕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适用本指引。《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五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二章挂牌、终止挂牌第七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应当经本所同意,与本所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挂牌申请书; (二)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 (三)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 (四)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本所在收到全套挂牌申请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的决定。第九条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制作计划说明书及交易合同文本、出具专业意见或者报告,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挂牌: (一)资产支持证券到期的; (二)资产支持证券未到期,但专项计划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终止的; (三)发生对投资者利益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需要终止挂牌的。第三章转让服务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本所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十四条本所通过综合协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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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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