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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防火与逃生自救.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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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第一篇消防安全意识第二篇公共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与特点第三篇初起火灾扑救常识第四篇消防安全自查、自改第五篇火场逃生常识第六篇灭火器使用常识第一篇消防安全意识一、消防工作方针二、消防工作原则三、消防工作义务一、消防工作方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再次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立足于防,依靠社会各界,动员人民群众,调动各方力量,贯彻落实各项防火的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在思想上、物质上和管理上真正实现以防为主,从根本上取得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动权,有效地抗御火灾,减少火灾的危害。“防消结合”就是将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防消结合必须建立在全面、有效做好防火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及其他形式消防队的火灾扑救能力,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搞好装备配备,从思想上、组织上、技术上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一有火情,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二、消防工作原则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200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原则作了修改,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将“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这就更体现了单位的重要责任。消防工作是公安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4月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出加强消防工作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做好消防工作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消防工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由于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任何单位、个人都与之密切相关,火灾严重危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给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大家共同参与,真正齐抓共管,建立起消防工作的社会防御体系,才能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带来的危害。消防事业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自觉参与消防工作,维护消防安全应当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和基本公德。消防法规定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扑救工作等五种义务是消防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消防意识,应当掌握的基本消防技能。消防法规定这些义务,是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第二篇公共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与特点一、火灾危险性二、火灾特点三、火灾预防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商品经营场所,体育场馆等健身休闲场所,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文化活动场所;证券交易等金融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等特殊人群场所,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等人员流动场所。可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预防工作,是减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共创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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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