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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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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代建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代建单位承接代建项目的具体条件,应当根据代建项目的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代建单位禁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采用欺骗、伪造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资格、资质;(二)已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工程业务;(三)近3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近1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近5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第九条(代建方式)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管理服务方式,也可以采用建设实施管理服务方式。前款所称所称的全过程管理服务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二)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相应的招标工作;(三)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四)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五)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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