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是驻地办安全生产管理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计划、有步骤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资金计划内容
第二条驻地办必须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使驻地办的劳动条件,生活环境的改善逐步实现计划的制度化。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编制要适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危险源预测程度、劳动环境改善、事故预防处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驻地办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项目、金额、防护物资数量等计划,上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批准,驻地办驻地工程师具体落实。
第五条成立由驻地工程师组成的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合理性、实用性进行审核,批准后的费用计划,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管
第六条驻地工程师应经常了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安全专业工程师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驻地办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公司安全、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驻地办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项目于次年元月10日前,由驻地办提供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和计提标准
第九条驻地办以营业额为计提依据。提取资金的限额要满足本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保证工程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支出的需要,计划提取限额不得低于该业务板块营业额的1% 。若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高于上述比例时,应从其规定。
第六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试验室及宿舍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设备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督导与评价费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刊物、影像资料等
,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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