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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管理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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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管理工作一、什么是同期资料管理?同期资料管理,是指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二、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1、2008年度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来料加工金额按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2、除关联购销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3、2008年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国税函[2009]363号)。有限功能和风险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加工制造,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均由国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根据国税函[2009]363号文的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三、同期资料准备和报送税务机关的时间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2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准备完成可延续到2009年12月31日。同期资料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会对企业自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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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anf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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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