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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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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一)过分夸大其作用毋庸置疑,外商直接投资对GDP确实具有促进作用。但如果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国民收入的作用,那么相比国内资本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并不显着,与实行经济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国民福利、真正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目标还存在一定距离。以外资经济为主的苏州和以民营经济为主的温州相比,其人均收入和人均储蓄相应较低,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外资并不一定优于国内资本。(二)使用成本过高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平均来看,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平均税负大约只有12%,而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24%,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更高达30%。1992年引资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后,涉外税收总额及其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税负比较低,所以每年上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总额,使得我国承担的成本也在增加。如果按照外资企业比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税负少12%,那就意味着从1992年到2003年间,我国总共少征收了一半的税收,。实践证明,外商直接投资的使用在我国付出了高昂的使用成本。(三)削弱增强经济自身的内生增长能力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体本身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使经济增长表现为“内生增长”。而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家培养是影响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两个关键变量。跨国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保持技术优势是其追逐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跨国公司实行动态技术差距的策略,一段时间内可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但FDI引进技术后,进一步创新的程度低,往往停留在浅度国产化阶段,当到达一定程度后,就会停滞,差距甚至再度拉大。(三)完善法制制度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三)完善法制制度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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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