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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协调联动工作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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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协调联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有效遏制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环境资源保护负有相关职责的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抚仙湖管理等部门。第三条 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第四条 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行政执法机关轮流召集。临时会议可根据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随时召开。第五条 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协调联动的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和材料,审查或草拟会议议题后,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审定;(二)筹备召开联席会议;(三)协调本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办理工作;(四)组织开展与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和调研活动;(五)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各项事项。第六条 联席会议可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一)通报当前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二)通报每季度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立案监督、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三)对各部门相互协作和移送、办理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四)研究、探讨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五)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办法和措施;(六)研究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 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执法联动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对重大环境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或者在执法检查中遇到紧急情况,认为确需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人员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确保环境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正在调查的涉嫌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正在调查的涉嫌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要求提前介入调查和侦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侦查和调查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环境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资源破坏及其他危害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违法行为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环境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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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hong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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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