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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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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餐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餐饮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泰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宾馆、饭店、酒店、中西餐馆、快餐店、排档、面馆、茶楼、咖啡馆、酒吧等(以下简称餐饮业)经营活动的餐饮企业和个体餐饮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泰州市物价局是市区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餐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餐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确定餐饮价格水平。第五条餐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哄抬价格、谋取暴利,严防虚高定价、虚假优惠、折扣促销等问题的发生。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秩序。第六条餐饮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分为:价目簿、价目表、菜单、标价签等四种形式,其格式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监制。凡需要自制特色价目簿、标价签的,须经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备案。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菜肴、面点类;烟、酒、饮料类;鲜活、海鲜类;服务收费等四大类。其中,零点菜肴、面点类应标明菜肴名称、计价单位、价格、主料重量(生重或熟重)及质地等内容(见附表二);筵席类餐饮应在每个包间按不同规格、档次向消费者出示整桌套餐价目表,价目表应标明菜肴名称、计价单位、价格、主料重量、质地等(见附表三);烟、酒、饮料(含自制饮料)类商品应分别在商品陈列柜(商品价格标价签)和价目簿中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见附表四);对鲜活、海鲜类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应当在陈列样品处标明当日销售价格;服务性收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或餐饮价目簿中标明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第七条餐饮价目簿、价目表、标价签应做到格式统一,货签对位、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予以更换。涉外项目要实行中英文对照标示。第八条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需要另外收费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在店堂醒目处或价目簿(表)中明确标示,否则,消费者可拒付价款。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消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正式发票。清单中如实写明消费项目(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实际结算价格与标价应相符,经营者因计价、计量错误多收价款的,应及时将多收部分退还消费者;经营者因调整价格未及时更换价目表或标价签而造成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高出部分价款视同计价错误,应将多收价款及时退还消费者。第十条在同—饭店内菜肴、面点、酒类等食品的销售应做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实行同—价格,不得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实行不同的价格。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要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认真做好餐饮成本核算,贯彻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监督。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事先标明的费用的;(三)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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