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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司法贯彻与经验(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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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司法贯彻与经验(下)马聪浙江财经大学博士二、司法领域贯彻法治思维的基本方法(四)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理由那么接下来我们看,如果根据解释说明的理由来看,对于法条有这几种说明方式。第一种理由,文理性的解释。文理是指文法、语法、法理进行说明,这里是根据文法、语法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法律用语可能性的含义,需要考查该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在文法和语法上是不是讲得通。比如日常生活当中有一个词是“收买”,第一种意思是收买人心,通过种种利益的输送等把人笼络住,这是收买。第二种意思,收买是收购、购买,就这两种含义。我们在运用法律、挑选法律的过程当中,首先要看当时的语境下的具体含义,如收买,比方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当中,这个收买就不可能是用于钱财来笼络,是收购和买卖的意思,但在行贿罪当中就通过利益进行收买,这种用语的收买肯定是一个以钱财笼络人心的行贿行为,这是收买的两种不同的含义。所以,在文理解释,通过文法和语法上的说明,是能够辨析清楚这个词,这个法律用语在这一条当中的意思,从而为把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当中,奠定一个前提性的基础。第二个理由,体系性的解释和说明。根据法律逻辑整体的构造和问题进行体系性的含义的说明,也是看体系当中是不是合理,一般的案件用不到体系性的解释,除非极其疑难的案件用文理解释或其他解释,搞不定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体系解释。第三个理由,当然性的解释。当然性的解释是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的道理,这有一句古话是“出罪时,以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我们往往说,行政处罚三次以上就构成犯罪,很自然的,如果犯了四次,这个行为自然要归到刑法里边去,这是一种当然性的毫无疑问的意思,这是当然解释的结论。当然解释在刑法和行政法当中用得比较多,当然在民商事法律当中也有。第四个理由,历史的解释方法和说明方法。这是为了解释和法条的具体运用提供一个合理性的说明。当然,历史性的解释主要是从历史的文本和发展的角度,特别是已有的立法资料和立法当前的文献资料当中去进行一个说明,这种说明往往是追根溯源性的,是有一定的参照价值的,但这种历史解释往往并不能成为司法审判和司法裁判的基本依据。在前边的几种解释、说明和运用法律的技巧比较能搞定的情况下,历史解释就不能先用。因为不同的人掌握的文献资料往往是不确定的,如果这作为一个基本的裁判依据或基本的裁判解释方法的话,往往会造成不统一性或随意性。所以,在历史解释上,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五)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的关系从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等两大方面,仅仅是依据法律的情况下,该如何把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去,讲了这么一个基本的技巧和规则,这里边就要对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的关系进行一个说明。对于一个用语可以作出一个解释性的含义,支撑它的理由往往是越多越好,反而解释的技巧只能选择其一,解释的理由可以是有很多种并列,可以选N种理由或是3、4种,或是不同的角度论证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解释的技巧性和方法性方面往往是对立的。第二,解释理由和解释技巧方面,它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一种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一种解释技巧,对某个用语进行解释,然后可以根据多种的理由进而论证其合理性,在判案的过程当中,之所以这么判断,只要根据一种技巧,把术语、法条用到案件当中,解释的技巧和判案的技巧就完成了,完成之后,我们可以采用其他的不同理由来支撑这一结论,基本是这么一个思路。在具体的仅仅是没有依据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注意这些技巧、原则和方法。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面临的社会实践、社会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所以我们不仅仅面对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往往更多面临的是如何处理交叉性的或如何去处理几种处在纠纷漩涡当中的纠纷。三、司法领域贯彻法治思维需要处理的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有这三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第三个大问题,司法领域贯彻法治思维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几种关系。第一,具体案件和党的领导和党组织的党委领导的关系问题;第二,具体的案件的判断,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技巧进行判断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民意效果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第三,具体案件与政策文件精神的协调关系问题,因为毕竟在我国当中,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当中,不可能不考虑政策和具体文件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对它排斥,拒绝不用,那具体的怎么用?这里边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发达法治国家的一些做法,在这里也是提供给大家作为一个参考。(一)具体案件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第一个,具体案件和党委领导、政法委领导的关系问题。党的领导,特别是政法委的职责方面,是一种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组织性的领导,一般情况下不能够在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当中受到更多的外来的干涉,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现在欠缺的是不能干涉具体案件的程度,什么样的干涉算具体干涉,什么样的问题算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组织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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