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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行政执法投诉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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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刚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分级负责、便民高效、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投诉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法定条件、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四)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五)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六)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私利的;(七)其他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违纪的情形。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定时效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复实施处罚的;(六)罚没不使用省级财政罚没收据的;(七)不依法施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八)其他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违纪的情形。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种类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五)查封、扣押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六)冻结存款、汇款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七)其他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违纪的情形。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三)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的;(四)收取押金、保证金不依法及时退还的; (五)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实施行政征收违法违纪的情形。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四)违法采取检查措施造***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五)其他实施行政检查违法违纪的情形。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不依法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的;(二)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三)无行政执法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超出管辖区域执法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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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