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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与法制教育讲座.ppt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18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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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安全与法制
一、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目的: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同学们的自我保护的能力。
学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根据: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民事诉讼法》、《消防法》
二、【教学形式】 视频资料、法律条文解读、案例、提问。
三、教学方法
对学生中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对照条文讲解;联系实际,讲解校园中火灾隐患
四、火灾视频、疏散视频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及造成原因分析
刑事案件 1)***案件:是指以故意(有针对性)地,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1)谋财型***案件,
(2)复仇型***案件,
(3)***型***案件,
(4)遗弃型***案件,
(5)迷信型***案件,
(6)寻衅斗殴型***案件,
(7)其他类型***案件,有精神病***案件,******案件。
案例:云南大学马加爵
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因为打牌与同学发生口角,继而采用钝器击打头部的方法将四名同学杀死,装进学生宿舍衣柜。马加爵潜逃到海南三亚,在河边啃馒头,被一骑摩托车人认出是通缉犯,并报告公安机关。后马加爵被法院判处死刑。
性格特点:马加爵脾气暴躁,性情孤独,寡言少语,没有朋友,事发后被称为“大学生屠夫”。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针对某个特定人):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案例:1993年,被告人唐某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的周边架设一条距地面50厘米高的***铝线,然后与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相接。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同年8月,邻村的9岁男童倪某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触电死亡。经进行专业测试和鉴定,唐海清安装的触电保安器已经失灵。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伤害案件: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伤害案件是校园常发生的案件,经常是十个、二十个学生集体群欧一个学生,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这样的案件有的是因为冲动,有的是因为哥们义气参与其中,有的是为了争夺异性。
例:“上铺的兄弟”下狠手大学生捅伤舍友被判四年
青岛大学职业学院,
姜某睡上铺,成某睡下铺,平时关系非常融洽。 2012年11月7日晚上11时许,根据学校规定,到时间熄灯睡觉了,成某也以自己要洗头为由,不想马上关灯。但姜某却嫌光线太强,影响他休息,顺手把灯
关掉了。就为了这个,成某和姜某发生激烈的争吵,不一会儿扭打在一起。成某发现自己的脸被抓破了,一时恼羞成怒,来到姜某床边怒骂:“你怎么跟个娘们儿一样,还抓脸?”被激怒的姜某从床边拿起一把弹簧刀,不断地在成某面前比划。成某见状,一边继续骂,一边顺手拿起一把椅子,试图打掉姜某手中的刀。混乱中,刀子扎到姜某的左手,鲜血直流。这下把姜某惹急了,他拿起刀朝成某身上猛刺,成某的腰部和腹部中刀,大量出血,当场晕了过去。
经法医鉴定,成某腹部被刀刺伤致腹腔积血,小肠系膜损伤并大量出血,横结肠两处穿孔,已构成重伤。
经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他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
例:被告人张某和受害人黄某是青岛某高校大三学生,二人是同班同学,而且都还是班干部,其中张某为班里的文娱委员,黄某为班里的体育委员,两人还在同一寝室住过两年,平时关系也不错。然而,2012年11月8日上午,因为黄某在公共场合喊了张某的外号,双方爆发激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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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追风少年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