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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出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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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出台近日,市政府最新颁布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是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进行修订而成的。与原65号令相比,本办法扩大了政策覆盖面,修订了认定合法房屋的原则,增加了货币安置模式,适度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增加了可享受购房补助的合法住宅面积上限规定,明确了2017年度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上限标准,修改或删除了65令中部分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从以下方面重点阐述:(一)将章贡区、南康区、开发区、蓉江新区、赣县区五个区统一纳入了本办法执行范围。旨在推动我市中心城区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二)明确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外不同的安置模式。本办法规定,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在规划建设区外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三)本办法明确了由市政府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统筹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四)对区政府(管委会)的征拆事权作了规范。本办法明确了五个区政府(管委会)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责任主体,并将七项实质性事务明确由其负责,职责清楚,权力界限明晰。(五)明确了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强调阳光操作。(六)考虑到我市中心城区内土地资源趋于紧缺,采取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可使土地利用更合理、更符合城市规划。本办法对预留用地明确了货币化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不再兑现土地。(七)本办法对合法房屋面积提出了四项认定原则。(一)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三)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四)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八)增设了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的四种情形。(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二)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三)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四)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目的就是要逐步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确认和从严打击,让违建者不敢建、不能建、不想建。(九)对拆迁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奖励标准作了小幅上调。原65号令执行中,有些补偿奖励已显偏低,本办法对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等作了小幅上调。(十)本办法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类似做法。增设了对农村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定性和补偿标准。(十一)本办法对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设定了需经合法性认定及评估两道程序。目的就是在保证被征迁企业的利益的同时,也要严格把控审核关。(十二)对选择房屋安置的对象作了条件限制,并明确了人均安置面积。本办法规定了可选择房屋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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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