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 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三条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省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市、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省辖市政府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均要接受上级部门考核,并组织本市的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本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项目以及我省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医务人员对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等。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县(市、区) 为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省、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村卫生室自查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
(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或年度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有县(市、区)进行检查复核。
(四)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抽查考核的比例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总数的50%。
第九条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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