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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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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环罚〔2015〕16号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代林利职务: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丰工商500230NA000594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896481-8地址:丰都县十直镇十字村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经调查核实,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17日下午对你养殖合作社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闲置、停运沼气池及沼液二级氧化塘,导致养殖废水及粪便直排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之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5年6月17日对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出纳高雪竹作的《环境执法调查笔录》1份。2、2015年6月17日对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出纳高雪竹作的《丰都县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0001501)1份。3、2015年6月18日对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挂牌兽医代宋才作的《环境执法调查笔录》1份。4、201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资料。5、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丰都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的函(环西南督函〔2015〕115号)。证据1、2、3、4、5证明你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6、丰都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改〔2015〕24号)。证明丰都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决定意见。7、《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丰工商500230NA000594X),《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896481-8)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名称为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15〕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听〔2015〕19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到我局于2015年6月26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15〕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听〔2015〕19号)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复核认为:1、污染治理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排污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丰都县联荣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擅自闲置、停运沼气池及沼液二级氧化塘,导致养殖废水及粪便直排入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之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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