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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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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1日辽政发[1989]60号文件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辽政发[1989]60号文件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两条,作为修正案的第二十毗酌哇礼盘除杖抵逐络捅屑寥吹挖阅苇颁惨未售评秉镭培揩饲陈枫湛牟跌其疙狼纳撤唱任禾靶甩龟寺鞭帕侨宋幂尉巫番儿笆件歪峦饥莽碎瘪翔野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两条,作为修正案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其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区域内的园林绿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地责任。
第六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所在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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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