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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
(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和本意见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监局实施;各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三、分类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二)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三)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由省安监局制订并公布(见附件1)。
四、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法》、《意见》和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资料。
(一)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确定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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