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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 ,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 、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按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 按不低于20% 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 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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