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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的十大亮点.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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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润成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0-09-15 15:41:16 编辑:ytrcsw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
 
 
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2010年2、3、4月份先后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国税函[201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等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新政策主要体现了十个亮点:
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以及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规定,除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外,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办法》在第四条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了新开业企业等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的规定。
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了。
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分别比原标准降低了
50万元和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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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