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义与法律正义
【摘要】对于正义的探索,人类历史上从未间断过。为了实现正义,亦或法律正义,先哲们也为此付出过不懈的努力。本文通过对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探讨,进而阐明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正义与法律正义。
【关键词】正义;法律正义;形式正义
一、正义的理解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i 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寻从未间断过。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做出了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正义、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到了中世纪,关于法与正义的思考仍未间断,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至近代,霍布斯建构的法与正义的关联是,正义源于自然法,主权者必须正义。法律由主权当局制定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不正义的。康德则明确地把正义界定为自由。ii在当代,约翰罗尔斯在其所著的《正义论》中概括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提出了正义具有两个原则,第一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是机会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正义的理解,首先是一种较高的道德行为要求。就如亚当斯密说的那样:“正义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比友谊、仁慈或大度更为严格”。人类的发展是一个自我认识的过程,从先哲们的探讨中我们了解到,任何人都会有扩大自己利益的想法,然而为了使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对自己扩充利益的冲动设置必要的限制。这种行为限制的最高理论要求便是正义。这一准则实是社会维系的基础,是人类心目中建立且一直守卫的防止人类社会走向不正义的一块精神领地。
二、法律正义
1、什么是法律正义。周旺生先生认为,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以正义为内核,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的良规良法。iii 张恒山先生则认为,人们所企图解释的法律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一种状态和性质。法的本体正义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给予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求的性状。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iv二位学者对于法律正义的概念持有不同观点,一位认为法律正义是一种人为规定的法律规范,另一位则认为法律正义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状态。虽然关于法律正义的概念,国内学者的意见不很统一,但对于其内涵的理解已经形成一致,即法律的形式正义和法律的实质正义。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指在形式上合法而产生的正义。其标准是通过就法律而法律,是在法律内部就能发现的。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在实质上合理,合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其标准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v
因此,若要深入探究法律正义,就必须首先了解法的形式正义以及实质正义。
2、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于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注和讨论在很多法学著作中都有所涉及,其中集中论述了这个问题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有两个,一个是马克斯·韦伯,另一位是先前提到的罗尔斯。在马克斯·韦伯的体系中形式是
试论正义与法律正义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