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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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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主要内容: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重点)
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与征收率(重点)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与管理(重点)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难点)
进口货物征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难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三大条例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新细则)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以下简称旧细则)相比,在立法角度、纳税义务、征收范围、销售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新《细则》是在当前经济不断下滑,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展开的背景下出台的,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其特点充分体现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较好地衔接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主要变化是:
一、部分条款细节上的补充与修订 新《细则》根据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修订,将旧《细则》以来增值税现行的单项相关税收政策补充加入,融为一体。 一是视同销售货物范围的解释更加规范。新《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原规定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对比,纳税人的主体用词准确,又如第四款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加“增值税”同样体现政策规定用词的严谨性。 二是销售货物退回规定补入发票管理内容。此款将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销售货物退回的相关规定并入新《细则》,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是价外费用以外项目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价外费用以外项目的范围除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又列入了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以及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的不在销售额之内计征税款。 四是核定价格明显偏低的时限进行了修订。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调整了旧《细则》中“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核实价格的时限上趋于合理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原理上
法律上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
对增值额征税
实行普遍征税
多环节征税
价外税
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定义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内容
单位、个人、承租人和承包人
扣缴义务人
代理人或购买者
分类(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定义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判断标准
50万元
80万元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几点注意事项
1、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
不低于30万元,并且会
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生产
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
低于80万元的小规模商
业企业,一律不得以会计
核算健全为理由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
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
销售额是否超过80万元,
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解)
5、小规模纳税人不能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用简易办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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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