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2007年3月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印发,2010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修订)
二○一〇年三月
目录
第1篇录用体检组织工作 1
1 总则 1
2 体检工作要求 1
3 体检工作程序 1
4 工作纪律与责任 2
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2
1 临床检查 2
一般检查 2
内科检查 3
外科检查 7
眼科检查 9
耳鼻喉科检查 12
口腔科检查 14
2 妇科检查 14
病史(含月经史)搜集 14
检查项目 14
检查内容 14
3 心电图检查 15
环境要求 15
准备工作 16
皮肤处理和电极安置 16
描记心电图 16
心电图判断标准 17
心电图机的维护 18
4 腹部B超检查 18
肝脏 18
胆囊与胆道 19
胰腺 19
脾脏 20
肾脏 21
5 胸部X线检查 22
设备设施要求 22
操作人员要求 22
胸片质量要求 22
X线影像提示的肺部病变 22
6 实验室检查 23
血常规 23
尿常规及镜检 25
血生化 27
血免疫 29
7 体检结论及建议 29
8 关于体检表填写说明 29
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30
1 关于器质性心脏病 30
2 关于高血压和低血压 37
3 关于血液病 40
4 关于结核病 49
5 关于呼吸系统疾病 53
6 关于胃肠疾病 55
7 关于肝炎 59
8 关于恶性肿瘤及肝硬化 61
9 关于泌尿系统疾病 68
10 关于内分泌系统疾病 71
12 关于结缔组织疾病 76
13 关于血吸虫病及丝虫病 79
14 关于颅脑疾病及损伤 80
15 关于骨髓炎 82
16 关于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86
17 关于胆结石及泌尿系结石 88
18 关于性传播疾病 92
19 关于视力及眼科疾病 95
20 关于听力及耳鼻喉科疾病 101
21 关于其他严重疾病 106
附录A 血压常用值毫米汞柱与千帕对照表 107
附录B 视力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对照表 108
附录C 实验室检查相关要求 108
C1 检验科操作程序 108
C2 采血室操作规程 110
C3 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必备条件 111
第1篇录用体检组织工作
1 总则
为保障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特编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
本《手册》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2 体检工作要求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
3 体检工作程序
体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招录机关或者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检组织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体检前应请考生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
体检时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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