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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孵化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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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关于“扶持创业兴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培育小微企业创立和发展中的作用,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0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就业办认定,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营造创业氛围为宗旨,以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就业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营机制,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市就业办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除国家明文限制行业(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第七条创业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原则上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主体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三章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除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功能外,创业孵化基地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且合法营运2年以上。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20家。
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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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