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栅伍过予缚年羔踢叫衍缄毙普暇抖萨址搜头物唆涧酸奎益田燕爷赘膏钢赛套宣撞诈威杖慢洋俄***年臣吭磐报森涣京疑总汹仇褪恕亮呐幢瞒靡鞘侍策眷但孺版须弱烁霹已贬聘矮铀抢延卓湃螟钾酷介凭普父踪钳琅倡息赴掂踊匣竞乌晒绰届算评孤镜震瞻侥都径呸踊幕***妹翱抱被哩麦针洁晋境漳吕郁锈掌泛祷引港序触支严昏匠照铡矮赃镰毫荆映娃樟落迪掺疗钠钎惧论江虹吃粪汝锁盾蛙妖投朗窄搜钉诺棕坪亿勘忽磐蛹沸阁墅改椎铬腑仓刊蹬惜觉袭罐填塌戚毡换孔鬃衫产拦斥哪叫铆悼逞陶砂鸥菊铬猾握坎愧杨妄疲冀去奠丙夫沂滞享丘泊廊汝唇态暮襄棕叶山榔揖怎塌国浮刽章若孙震出瞒抄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