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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请假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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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HR/GD-06请假管理规定总则为统一本公司请假行为,使之能形成规范化,杜绝虚假,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职/员工(总经理除外)。管理规定本公司所有职/员工请假均应提前书面申请:应填写“请假\外出\签卡申请单”部门上级批准后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凡未在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的请假,一律不予承认,不予记入考勤。请假半天,应提前半天申请。不足半天,可按小时请假,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最多不超过4小时。但也应提前半天申请。请假1天,应提前1天申请;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应提前2天申请;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应提前3天申请;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应提前5天申请;请假15天以上,应提前7天申请。所有人员的请假均须经部门权责人批准,并经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后方可生效。员工请假,须由其直接拉组长审核,主管批准。文员、办事员、技术人员、拉长、班组长请假,须由其所在部门主管、人资主管审核,交总经办总经理批准。主管请假,由总经办助理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经理级请假,由最高负责人审核,总经办批准。假期前工作的交接:在假期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必须安排好职务代理人或工作交接人,要到职务代理人或工作交接人完全可以代理请假人的工作时,请假人才可如期休假。如因假期前未将工作事项交代落实到未而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请假人要负相应责任。如遇特殊原因,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的,必须得到原批准人的同意,并必须在事后出具相关证明。否则请假不予承认。延长假期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手续应在公司内办理,但因为路途遥远或其他情况不能到公司办理续假手续者,仍必须通过电话或其他可行方式按原请假审批方式进行续假,待批准后方可延假,并必须在延假者续假之前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否则超假均按旷工处理。超假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如因变故,原已批准的假期不能正常进行,可由原请假人申请撤回。如要再次休假,则必须重新提出请假申请,程序如前。假期满时的销假:假期届满时,应由请假人持原《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属延假者,须持延假批准人的书面证明及原《请假单》和其他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如未及时销假者,均不予记入考勤,按未出勤计。附则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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