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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信息全的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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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信息安全的规定在21世纪中,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渐渐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随着这些技术的在人类生活中的不断应用,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下,有便利,但是不断有问题涌现出来,比如说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可能会造成私人信息的丢失和破坏,更有甚者会造成个人与团体的经济损失。所以,国家在刑法当中对信息安全的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一、信息安全的基本概述从信息论的角度提出了信息安全的概念,主要在于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可靠性等。信息安全的概念在时代的变换下不断增加新的含义,而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指网络信息安全。在互联网的时代下,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信息量的增加威胁着网络信息的安全,突如其来的信息安全的威胁让我们猝不及防,如果单单依靠个人技术的发展,无法全面保障其安全。我们要在道德与法律双面进行,要将个人的技术手段和国家的法律手段相互结合来保障信息的安全,好好相互结合利用才能使信息安全没有漏洞可寻,所以说双管齐下才能万无一失。二、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我国刑法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信息安全的保密性确保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安全的前提就是保证网络信息的保密性。若是信息被盗取,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信联盟息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随之更多的新新人类选择电子通信来方便自己的生活,在刑法中,犯罪程度决定量刑程度。以刑法中的第432条和第252条为例,情节严重者则加重量刑的标准,但是刑法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来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会导致刑法很难采用量刑的方法来给予他们应有的惩罚。信息安全的可用性信息可用性指的是几乎所有信息都会具有一定的可用价值。在互联网的使用体系中,网络信息向各个方向的行业发散过去,满足用户者的需求。在网络体系中的信息很容易被行为人篡改,就会改变网络信息的可用性,从而削弱网络信息的价值。网络信息的可用性保障对于用户者十分重要,如果网络信息的可用性失去将会造成其他很多的问题,波及范围巨大。随着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不断加快,信息的可用性将会更容易被破坏或者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刑法中的规定第103条中,若行为人传播分裂国家的信息,则属于分裂国家罪。在社会中的新新人类更加需要信息的可用性,如果信息的可用性被破坏就会大大降低人们的工作效率,拖慢人类的社会节奏,打破人类对于信息的依赖性。可用性的破坏将会给人们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信息安全的完整性对于没有进行授权的行为人不能够擅自对网络信息的特征进行一系列的增,删,改,查等基本操作,也不能够对原来的网络信息进行随意的改变。在保存,传输,生成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网络信息的基本特性以及状态,就能更加规范信息,保障信息的安全与正确性。网络信息覆盖面相当广,传统性相当大,依赖于初始数据的初始化,所以一旦遭受到不明人士的攻击和篡改,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就会受到威胁,广大人类的基本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的第285和286条这两条规定,我们知道依据刑法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安全。可靠性在网络信息系统之中,为了保障大众信息的安全性,必须要采取科学的措施提升其可靠性,其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如网络服务、网络硬件、运营秩序、系统数据几个方面。关于这几项内容,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网络硬件上,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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