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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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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
摘要: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根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确定,而非直接依据中国法律确定无效。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同时,应禁止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或者参考美国的做法明确国内当事人之间的外国仲裁不是《纽约公约》管辖范围,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外国有财产或者争议的关系与外国有实际联系。
关键词:无涉外因素争议;外国仲裁裁决;有限承认与执行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0-0120-04
收稿日期:2013-04-11
作者简介:***(1982—),女,辽宁昌图人,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复旦大学国际法学201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航运与物流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会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外国仲裁,即使合同当事人、标的物及合同内容无任何涉外因素。一旦发生争议后,双方会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在外国仲裁,取得仲裁裁决后,请求国内法院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由此引发了大量问题,主要是在这种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这种无涉外因素的
①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即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国际上通常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的,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约定而发生争议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最权威的表述体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仲裁协议有效与否“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这与《纽约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
本文讨论的无涉外因素争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也应适用《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a项以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即根据双方约定的适用法、仲裁地法律以及法院地法律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这种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适用法律,是不确定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7款规定:“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外国仲裁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83问中解释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法律并未允许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因此,如果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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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