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对“明股实地”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审视.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对“明股实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审视根据网络信息,税务机关曾以单项批复的形式对几个“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房产转让”的交易征收了土地增值税。基于此,笔者展开探讨: 1、谁是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明股实地”交易中,股权转让方交易的是股权,土地一直是由被转让标的企业所持有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从形式上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没有土增税纳税人。在征税理论的理解下,我们把股权转让方转让的股权“穿透”掉,直接对应到资产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姑且可以把股权转让方视为土地转让方。 2、谁是土地承受方? 在股权转让中,很容易理解交易的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但我们把股权转让“穿透”成了资产交易,就需要重新脑补一下了。因为资产的法律关系其实没有动,一切都是我们在征税时演变出来的。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转让方已经缴纳了土增税的资产,其增值部分作为下一环节成本扣除的问题。 3、试作征税理论图解笔者在绞尽脑汁后,画了一个图来支持目前的征税理论。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首先,A企业持有的土地是被“穿透”、“剥离”到股东甲的层面的,甲乙之间的股权交易在土地增值税征税中被视同为了一项土地的交易,而在交易完成后,这项土地的税收权利应当回到A,而非在新股东层面停留。在征税理论下,我们人为地将土地转了一个圈,似乎才能自圆其说。但是,土地的税收权利必须得回到A,也就是说原股东在转让中实现的增值是作为A的开发成本扣除的。 4、对“明股实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难点对“明股实地”征税最为重要的就是在税收中否定股权交易,确认为土地交易。这里面有比较复杂的股权比例问题,标的企业资产构成情况等等。因此,在实务中,征收案例仍然非常罕见。 5、对“明股实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明股实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并不充分,主要在于该项行为并非天然具有避税倾向实务中,大多数采取以股权方式收购项目的原因主要在于未达到开发投资强度的土地不能交易。因此客观的说,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可能是出于土地交易监管制度的考量,并非一定出于避税。该项行为并非一定造成少缴税假设在不征税情况下,土地的相关权利一直在A企业,其成本未随股权转让而增加,未来土地增值税依然会实现。反而是征税以后,A企业作为土地成本核算,由于加计扣除和开发费用

对“明股实地”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审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653072647
  • 文件大小24 KB
  • 时间2019-04-17